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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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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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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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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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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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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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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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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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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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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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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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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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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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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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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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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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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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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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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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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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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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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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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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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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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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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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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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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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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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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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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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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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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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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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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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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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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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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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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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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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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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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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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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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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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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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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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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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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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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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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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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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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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