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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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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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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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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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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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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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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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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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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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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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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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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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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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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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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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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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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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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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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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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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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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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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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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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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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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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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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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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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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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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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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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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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二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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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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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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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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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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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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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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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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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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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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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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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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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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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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