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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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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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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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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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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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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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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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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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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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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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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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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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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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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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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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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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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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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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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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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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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 第十六条 【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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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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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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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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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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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第二】。十四条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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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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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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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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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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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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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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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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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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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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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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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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