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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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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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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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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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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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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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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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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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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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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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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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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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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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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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 第十三条 —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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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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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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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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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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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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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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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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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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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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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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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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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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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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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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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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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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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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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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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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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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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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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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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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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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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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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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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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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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