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第七条 【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
《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第十三条 】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
,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
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二》十条 ?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
: 第二十四条】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
《 :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