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第七条 【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 《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第十三条 】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 ,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     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二》十条 ?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  :   第二十四条】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 《  :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