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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