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畅通、便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时应当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并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导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通行时,除执行救援、清障等任务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车道上依次排队停车等候或缓慢跟行,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停车或行车;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得在行车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匝道上停车检修车辆;

        (五)除遇到障碍、发生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停车外,不得随意停车;

        (六)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并在最右侧行车道靠右侧通行;

        (七)通过施工路段时,不得违反禁令、警示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曳、牵引实行社会化服务。实施救援、清障的车辆应当服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警察的指挥,确保安全作业和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牵引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和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夜间还应当设置红色示警灯。

    车辆在施工路段行驶时,不得穿越隔离设施进入施工控制区域,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作业车辆。高速公路流动清扫人员应当穿戴有安全防护标志的服装,清扫行车道时应当逆车行方向作业,并注意观察、避让通行车辆,通行车辆遇路面流动清扫人员作业时,应当减速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维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