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不变。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原来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