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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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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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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
》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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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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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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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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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三!十八条 《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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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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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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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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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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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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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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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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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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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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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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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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