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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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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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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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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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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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 :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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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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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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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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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
】 》 (二)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 (》三)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
!
? 第九条 — 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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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
: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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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 第十三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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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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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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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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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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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
: 第《十七条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
,
!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 》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 , —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 —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
!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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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八条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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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
】 第二十条 】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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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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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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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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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
— :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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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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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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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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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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