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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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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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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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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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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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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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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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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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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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 ?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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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
— 】(二)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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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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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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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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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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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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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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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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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 第十五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第十六条— ,。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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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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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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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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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
】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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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 【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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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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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
!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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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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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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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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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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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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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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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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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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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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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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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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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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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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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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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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