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 ,      】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  : 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 , , :     第七条 !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 ,      【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 【 : ,  ?       (】二)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  :(三:)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 —    第》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第】十条  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 :     第十五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   》  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  :   第十七条【 ,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 , 《    《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 ?    《  :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 :     —。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  —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    《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   —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 ?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八条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 》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 【 ,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  《  : ,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 ,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 : ,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五条 】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