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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  :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  》   ?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     !。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  ?  : 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 《      —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 , :  《  :     (—二)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 ,  :  :(三:)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 》     第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  第十条  【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    【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二条 !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    第》十四条 《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     第【十五条 《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 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  :   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 第十?七条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 ,   ?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 ?。。。      —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  :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 :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       【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 《 ,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 《。   ?   ?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  :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八条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 】。 ?     第【二十条 《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   !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     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