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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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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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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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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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企业负!担监督的具体办法】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 : , 《 (:二)受?理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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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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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 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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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应当有!法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予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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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自,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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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向企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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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企业的集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无权自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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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正?在,实施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并将》依法保留的项目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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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依据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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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收费的机关予—以说明?也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实?施收费的机关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企【业有权拒绝》
】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处》罚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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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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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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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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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 ?第十五条《。 ,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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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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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 《。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
!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
】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 ? ?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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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
》。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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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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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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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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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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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
》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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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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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由《先收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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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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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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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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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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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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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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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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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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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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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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