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