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
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服务区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主经营,也可以对外承包经营,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
(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卫生、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