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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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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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 (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全市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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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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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市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市财》政部:门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县:级,财政部门运行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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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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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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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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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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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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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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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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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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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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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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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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