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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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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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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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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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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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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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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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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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失业保险!费实:行系统统筹的其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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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工—商,。、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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