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
》 ,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 ,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
《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失?业保险费实行系统统!筹的:其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工商、】。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