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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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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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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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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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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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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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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四条 《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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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失业保险费实行!系统统筹《的其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工商、?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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