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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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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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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 第三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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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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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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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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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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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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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失业《保险费实行》。系统统筹的》其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工商、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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