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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第六条 —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 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 ?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    — 第十六条 —。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  《。 ,  第?十七条 《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