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四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 第十条 》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     第十】一,条 :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第《十,四条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   《  第?十七条 《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 ?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