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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 :     第六条 !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  :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