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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九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第二十》二条 ?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