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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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 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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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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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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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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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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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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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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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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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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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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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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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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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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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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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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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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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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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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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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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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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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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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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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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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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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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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