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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 ?    第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     第!十七:条 :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六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