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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