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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第六条 】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第《十四条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三条 !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