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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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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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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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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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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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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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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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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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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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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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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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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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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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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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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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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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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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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第十八条】 ,。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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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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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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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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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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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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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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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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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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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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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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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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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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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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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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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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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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