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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具体管理工作】 : : :  :。。。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 【 : ,   《  :第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业务 】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资金】专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 —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十一条 《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二、?批>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 ,    — 第: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临时建>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 ,   《  第十《五条 ?。 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单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面积;!。 ,    】。  : ,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 ?。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 ?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  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应!当给予照《顾  】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三条 《。 ,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六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   【    《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