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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养、!扶助、教育义务的;!   】      —(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 ,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   !   ?   (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贪》污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 【    《    (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 :  》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    《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 !     】    (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 ? ,      】   (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    —     (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 《     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