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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两高院以及】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 】河南省两高院—。以及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 ? , 正文 】 ,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 ?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纪要:)至:今,已适用十余年其中有!。些规定已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量刑标?准统:一全省法《律适用?尺度省法《院组织力量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并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周边省—份有关数额、情节】的规定就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及多次修改完!善后2013年4】月1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再—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 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 — 本纪要规定的【有关:数额、情节仅作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 —。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座谈纪!。。要不再?适用 【 :。 ?201?3年9月18—日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 】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  》  :   ?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    《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  —    《 ,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    】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   》。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   ?。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   —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 ? ,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 :  ?。。 ,    《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   《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 》  :      —(3)造成受灾三】十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     —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获取非法《。利,益,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    《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 ,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六十九条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      —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        !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六)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高利转贷罪— ?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第一百七十》五,条,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  : (三?。)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  《 ,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   ?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   ?    《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 》      —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五条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    【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第!一百九十条 — 逃汇罪 — , :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二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   ?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    【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  :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      —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        !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不满三》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 ,  (1)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    【 ,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 :       !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  :   ?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  《   第二百零九条! ,。 ,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 》 ,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合同:诈,骗罪 》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   《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     】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  :  :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     !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百张以】上的; 》。 ,。       !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万枚以上—的; 》 ?。    《 ,。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张以上的; 】      !  :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万元》以上的;《   】    《  (?五)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   ?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     》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      —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 :     》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      —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   —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 【 《 ,。     》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    — 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 》。      —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 【 :     》。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   ?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    《 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1)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    《。     (2【)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     】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     》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        】 (二)破坏生【产经:营十次以上的—; 《  《 ,      (三)!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   ?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   —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次,以上的; —   —  :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   ?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    》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 , ,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  :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1】)死亡三人以上的】;   !     》 (2)重》伤十人以上的—; 》      【   (3)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 ,      (【4)导致五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    《    《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 :  :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  —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六项:(件)以上的; 】 》   ?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 《  :。。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二项【(,件)以上的; ! :。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 第四百零四条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五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