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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 《    — 第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 , ,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 ,。。 (:二)律?师; 】 ,      — (三)公证员;】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