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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
【 第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
,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 — (二)律师;
!
【 : (三—)公证员;》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