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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 【 :     第八】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  》   第九条 【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   第十条 【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  :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 ,      !   (二)—律师; !        】(三)?公证员; 》。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