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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 《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