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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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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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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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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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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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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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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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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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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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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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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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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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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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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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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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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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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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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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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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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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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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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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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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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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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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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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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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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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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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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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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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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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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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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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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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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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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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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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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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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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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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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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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