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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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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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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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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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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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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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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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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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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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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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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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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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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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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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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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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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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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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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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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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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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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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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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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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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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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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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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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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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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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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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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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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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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