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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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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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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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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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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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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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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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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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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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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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第八条 【。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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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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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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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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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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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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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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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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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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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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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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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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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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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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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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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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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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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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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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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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