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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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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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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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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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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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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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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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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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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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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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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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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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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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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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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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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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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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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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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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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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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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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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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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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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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 第十二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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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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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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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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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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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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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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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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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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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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