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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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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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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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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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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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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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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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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四条 】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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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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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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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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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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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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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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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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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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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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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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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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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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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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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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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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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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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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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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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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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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