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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 ,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第五条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  第十二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 第十五条 —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六条 《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