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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六条 —。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  :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    《。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第十三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第十七条 !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