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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 ,。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