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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   ?  第十一条 【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   第十二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六条 ?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