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第十一条 》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
, 第十—。二条 ?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