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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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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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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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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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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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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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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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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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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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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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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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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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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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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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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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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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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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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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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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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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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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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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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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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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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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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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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