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
?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
【
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
?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
【。 ,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 ?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
: ?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
— ?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
,
,
? 第八条【 ,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
》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
:
《 —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
!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
!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
《。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
,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
: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
【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
《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
—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