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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 ?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 第十?条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   》  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      】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 ,     税】   】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     》第十五条 》。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 :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