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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    第五条【 ,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 ,第十:条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     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    】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   【  税 !。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     第十】五条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 ,  》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