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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   ?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    —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  第十《条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    《 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  —   税 】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   《  第十五条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 《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 :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