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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 第七条 》。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  :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条 《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 ,    《。 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  ? , ,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 , ,   ?税 【。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 ?。     第十五】条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  :   ?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  :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  第十《九条 ?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