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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  第?四条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  》   第《五条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第八条 《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条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     》。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    《 ,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   税 【    —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 ,第十四条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  第十《五,条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     】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       !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     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条 】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 :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