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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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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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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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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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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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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 ?第八:条 : 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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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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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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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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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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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 , 第十四》条 :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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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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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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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 —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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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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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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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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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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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 !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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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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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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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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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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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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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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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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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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