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  :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商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应当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对购进的食【品逐批次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抽查检验 】 :    第九条 】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人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进:。货时间、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内容 】 》 ,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流?向等内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自制食—品的应当《比,照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  ?。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 ,第十:条  ?下列食品《。禁止销售《 —    《    (》一)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的预包装【。食品; 》 , ,        !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 :。     【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四)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格》证明的食品; ! ,       】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但未进行【检疫、检验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       !。 ,。 (六)不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食品;》 》    《     (—七)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或《者超过?标准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      — (八)依照国【家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相应标志!的食:品 》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经加【工熟制的散》装食品时应》当明示食品的名【称、配料清单—。、生产者(供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项【并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保:质要求分别采—。取遮挡、覆盖等措】施  】 ,  :第十二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柜:台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对该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冻】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标签标注—的温度存储食品销】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质、保鲜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冷藏》或者冷冻措施 】 《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 ?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人或者销!毁、:作,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观?检查:、,快速检验或者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检验结果对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暂扣、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快速检验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 》 ,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生产【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判定食品质量 】。。     !第十:六,条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不得《收费检查、检验【所需食品样本应当】购买不得要》。求食品经营》者,无偿:提供 》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 ?   《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 ?    因》检查、检《验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向本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名称、—品,种、:规格、?批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检查、检验结果并责!令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因运输、储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在流—通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 !     !  :  (?二,),向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当事人—通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 ,       (】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九条 》、第 十条 、第】 十三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八条 ?、第 十一》条 、?。第 十二条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