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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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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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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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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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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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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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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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商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应当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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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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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对购进的食!品逐批次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抽查检验《
】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人!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进】货时间、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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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流向等》内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自制食品的应当【比照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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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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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食品禁止!销售
! : (—一)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的预包》装食品?;
【 》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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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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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格证明!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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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但未进行检疫、检】验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 (—六,)不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食品;【
】 (七)!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或者超过标—准,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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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依照国家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相应标志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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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食品经营者》销售经?加工熟制的散装食】品,时应当?明示食品的名称【。。、配料清单、生产】者(供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项并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保质要求》分,别采取遮挡》、覆:盖等:措施:。
】 第十二条 【 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柜台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对该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冻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标签?标注的?温度存储食品销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质、保鲜《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冷藏或者冷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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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人或者【销毁、作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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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观检【。查、快速检验—或者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检验》结果对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暂扣、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快速检验】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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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生产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判定【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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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不得收费—检查、检验》所需:食品样本《应,当购买不得要求食】品经营者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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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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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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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检查《、检验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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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向本!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名称、品】种、规格、批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检查、检验结果!并责令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因【运,输、储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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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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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流通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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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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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
】 》 , :。(二)向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当事人通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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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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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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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九条】 、第 十条 、第! 十:。三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八条 ?、第 十一》条, 、:第 十?二条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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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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