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商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 :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应当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
: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对购进的《。食品逐?批次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抽查?检验
》
—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人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进《货时间、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内容
】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流向等内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自制食品》的,应当比照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 第十条 下列】食品禁止销售—。
,
! (一)【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的预包装食品;
!
!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 》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 (《四)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格证明》的食品;《。
》
,。 ,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但未进行《检疫、检验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
,
《 (【六)不?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食:品;
】 【。 ,(七)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或者超?过标准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
— , (【八)依照国家—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未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相应标【志的食品
【
,
《 :第十一条 》 食品经营者销售】经加工熟制的散装】食品:时应当明示食品的名!称、配料清单、生产!者(:供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等事项—并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保质要求分【别采取遮挡、覆【盖等措施
】
? 第十二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柜台的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对《该食品有冷藏或者】冷冻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标?签标注的温度存【储食品销售的其他】食品因保质》、保鲜需要》冷藏或?。者,冷冻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冷《藏或:者冷冻措施
】
—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
,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人或?。者销毁、作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
,。
—第十四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观》检,查、快速检》验,或者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检验结》。果对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暂扣》、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 快速检《验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生产者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判【定食:品质量
《
?
: ? 第十?六条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不?得收费?检查、?检验:。所,需食品样本应当【。购买不得要》求食品经营者无【。偿提供
》。
—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
— 因检查、》检验: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向本: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名《称、品种、规格【、,批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检》查、检验结果并责】令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因运》输、储存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除!外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在流?通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
【
《
— (二)向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的当事【人通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九条 、第 十【条 、第 十三【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八【条 、第 十—一条 、第 十二条!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