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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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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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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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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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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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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