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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      】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 —。  —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