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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     — ,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      !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 【   ?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