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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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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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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收购的】土地;
【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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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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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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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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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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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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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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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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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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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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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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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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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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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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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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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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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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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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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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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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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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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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