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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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 (二)收购】的土地;
】。
》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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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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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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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 《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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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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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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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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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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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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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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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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