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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 :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二!)收购?。的土地;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  :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 《   ? ,  :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