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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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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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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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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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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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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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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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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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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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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
: ,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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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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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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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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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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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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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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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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