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
》
?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
: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收购—的土地;
》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 :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 ,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 ,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
【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
,
《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
?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
?。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