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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 《    — 第十条 》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  ?      —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   (二)收【购的土地; — ?      【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 ?      —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  第十一条 【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 》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    】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       【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    《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  :  :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  —   ?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  》。 ,   ?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      —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    —    《。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        !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 《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    】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三》条,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 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征收》集,体土地的费用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依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市审:计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