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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 ,。 ,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管理权的】管理人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3日公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