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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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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管理权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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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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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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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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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3日—公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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