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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房屋!管理权的管理人【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3日公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