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市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规范有》限合:伙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
—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 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
》
: ?第四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
?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并负有向所有合】伙人告?知的义务《
】 第五条 — 设立?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
: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 (三)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
? (四)普通合】伙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五)以—从事风险投资—为主业?;
《
》 (?六)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 第七条 【 设立有限合伙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有】限合伙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二)有限合伙【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
!(三:)各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
【。(四)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
? (五)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 (《。六)合伙事务的管】理制:度和执行;》
】 (七)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
,
—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
(!九)入伙与退伙【;
:
】 (:十)经?营期限;
!
, (十一)解!散与清算;
!。
《 (十《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
—
(十!三)违约责任
【
》 , 有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 ,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及承担风险【
【 第九条 【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成立
【
?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
—
《 有限?合伙人在部分—或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包》括全体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其受让人—方能成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
?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纪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
: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 : 第十《三条 ?。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一)修改、—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
(!二)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
!(三)处分》合伙财?产;
《
?。
》(四)解散;
】
:
《 (五)合伙【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
:
,。
: (一)欠付】招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 (二)欠缴税】款,;
:
《
(三)合!。伙债务;
】
,
(四【),。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
, , (五)返还】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 按以上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 第十》。五条 ? 全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
】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
,。
,
?。 第十七条 !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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