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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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促进杭》州市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规范有限合伙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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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
【 :。第三条 《 本暂行办法—。所称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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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
—
第】四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并负有向所【有合伙人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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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立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
》。(三)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四)普《通合伙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五)以【从事风险投》资为主业《;
—
, (》六)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
【 ,。 ,第六条?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
?。 : :第七:条 设立有—限合伙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有限合伙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二?),有限合伙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
《 (》三)各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
:
: (四)【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
(—五):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六)合伙【事,。务的管?理制度和执行;
!。
(!七):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 , :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九)入伙与退伙;!
:
【 (十)经营期限】;,
— (十—一)解散与清算;】
!。 (十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
?。。。。
?。。
》。 (十三)违约【责任
】 有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及承担》风险
! 第九》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成立
《
?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
!
: , 有限合—伙人在部分或—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包括全体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其受让人】方能成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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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纪【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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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一)【修改:、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
(】二)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
【 (三)处》分合伙财产;
【
!。(四)解散;
!
:
(—五)合伙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欠付招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 ? (:二)欠缴《税款;?
—。 , (三)合伙】债务;?
】。 (四)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
: (五)—返还: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 《按,以上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
《 第?。十五条? :全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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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
》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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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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