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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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
,
《 (一)《生育津贴《;
《
,。
: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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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 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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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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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 (三)婴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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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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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 :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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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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