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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 :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 ?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 《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   (《一)生育津贴; !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 :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     】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 ,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  : ,  (三)婴儿【出生证 !   ?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 《   ?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