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 (一)生—育津贴;
【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
《 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
【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三)婴儿出生证
】。
—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
:。 :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
:
,
:。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