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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 《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 》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     (一)生!育津:贴;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    【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    》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   ?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   》  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  (三)》婴儿出生《证  】  :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 ,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