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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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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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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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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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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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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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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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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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 (一)《生育津贴《;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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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 ,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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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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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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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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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三》)婴儿出生》证
】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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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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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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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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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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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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