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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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
》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 : ,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 ,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
】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 : (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
—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
《
? , 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 , , ,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
《 ?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 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
《 ,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
《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
!(一)生育津贴【;,
—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 , , (三)《。生育医疗费》用;
—
》。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
《 《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
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
:
—。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
】(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 ,。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 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
—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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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
—。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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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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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 , (三)婴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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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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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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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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