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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乘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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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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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客,运出租汽车招—徕,乘客
! 第二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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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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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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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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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按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 — (五?)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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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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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
!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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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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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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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上发现!乘客:遗留物的《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侵占;】无法归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在三日!内上交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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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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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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