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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乘运管理 】 —    《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客运出!租汽车招徕乘客【  【 ,。 , 第二十《。四条  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       【。  :(二)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   】 ,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       【  (四)不得按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 》。      —  (五《)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 【     【   ? (六)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     第!二十五条 》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 《  ?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   ?  :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发票的; ! :       【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 【 ?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上发现乘客—遗留物的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侵占《;无法?归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在三《。日内上交《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七条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   》 ,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