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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乘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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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并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风景?点,等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秩?序
【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客运出租》汽车招徕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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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乘客在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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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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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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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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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按,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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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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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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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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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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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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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出具发票的;【
】 》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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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辆上发现乘客遗留物!。的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侵占?;无法归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在三日《内上交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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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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