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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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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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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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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第【四条 ?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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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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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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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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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第八条 —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 , :第十一条 》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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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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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第十五条 —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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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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