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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五条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第八条 【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第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第十三条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   第二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