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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  第十《三条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第十九?条 :。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  第?二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