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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 ?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七条 ?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   《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第十三条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 ,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   第二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