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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第二《。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