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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 :。第十三条 》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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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