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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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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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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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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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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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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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五条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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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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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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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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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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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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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条 ?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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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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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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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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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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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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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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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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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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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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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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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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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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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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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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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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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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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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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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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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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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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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