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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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第—十九条 《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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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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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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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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