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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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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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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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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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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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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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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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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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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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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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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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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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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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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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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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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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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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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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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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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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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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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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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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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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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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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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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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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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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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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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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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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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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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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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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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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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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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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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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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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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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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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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