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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 ,  —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   【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 :  ?   第六条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七条 !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    【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 :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   ?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     —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   》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 , :       【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   【 ,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 ,   ?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 《        】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     】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    》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履,行出:庭质证义务;— —    《   ?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三)出具不实价格鉴!证结:论;  !    《 ,  (?四):购买所?鉴证的涉案财物; ! ?。。 :     》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六》)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活:动;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 》    —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价?格鉴证?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情形的 ! ?  :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物价》部门决定 !    《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价—格鉴:证 》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    《 ,    (二)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符合】价格:鉴证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但委【托,单位要求终止的【除外 】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价格鉴】证, ,  —       (一!)价格鉴证委托单】位提供?的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无法补充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        】(二)?价格鉴证委托—单位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价?格鉴证机构》。终止价格鉴证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终止通!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对省级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结论和省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不—予受理 《 : :       【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   —      (二】。)委托机关》已经结案《。或者:有关事务已经处理】完毕且未启动其它法!律程序的 【    —。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价格《。。鉴证委托单》位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或—者有关事务的依据 ! 《   ?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影响》公正办案或者公正执!。。法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影响】。办案或者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