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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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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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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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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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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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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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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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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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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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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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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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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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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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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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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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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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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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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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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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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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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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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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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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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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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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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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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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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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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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第十八条 —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 第十九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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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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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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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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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植【;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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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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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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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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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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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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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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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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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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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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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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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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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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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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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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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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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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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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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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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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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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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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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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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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