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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第十一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第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第【二十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砍伐; !   ?。     》(二)擅自移—植; 》 :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