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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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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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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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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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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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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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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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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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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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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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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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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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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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第十八条— ,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一)砍伐】;
【 ? (二)】擅自移?植;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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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