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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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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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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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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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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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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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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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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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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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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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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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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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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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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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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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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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植;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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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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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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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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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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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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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