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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第十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  第十《七条 ?。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第,二,十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一)砍伐; 】   【      (二)!擅自:移植;?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