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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    第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  第十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砍伐—; 《 ,  ?       (二!)擅:自移植;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