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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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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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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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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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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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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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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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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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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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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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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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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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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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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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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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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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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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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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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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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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一)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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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移植;【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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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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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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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