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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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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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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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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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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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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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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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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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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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 第十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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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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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第十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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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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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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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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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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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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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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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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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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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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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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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第二】十一条? ,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一)】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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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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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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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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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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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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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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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