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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     第十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 ,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第十八条】 ,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一)!砍伐;? 》。   ?   ?  : (二?)擅:自移植;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