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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第九条 《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第十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第十八条 —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   (一)—砍伐; ! ,  :   ?  (二)擅自移植!;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七条 【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