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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 ?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 ,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   》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第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 ,  第十五条 【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   》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 ,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     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第十八条 —。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砍伐—; 《       !  (二)擅自移植!; : 《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九?条 :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