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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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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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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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
》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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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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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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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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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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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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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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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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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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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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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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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普查!并根据?普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
】
?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并确认!
《。
》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含电子【信息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应当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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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省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
: :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
】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 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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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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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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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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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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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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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
《
》。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
】 ,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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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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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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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养护责任人的【具体职责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
— 第十《七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 :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雷击等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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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 第十九条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和救治并将检查情!况,及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 : (:一)砍伐;
—。
,
! (二)擅自】移植:。;
】 —。 (三?)剥损树皮、掘【根;
》
】 ,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
【
— :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 (!六)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提供给!。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日常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
》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
! ,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
: ?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 第二—十四条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必须提交的】申请书?、移:植方案?、建设项目批准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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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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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登记?。、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统一编号并制作保】护,。牌
《
《 ?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实》施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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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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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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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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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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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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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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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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