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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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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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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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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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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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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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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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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