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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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条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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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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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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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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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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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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