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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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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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行政区域》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 (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
》
— (《三)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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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 (】五)市区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
!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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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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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
】 , ,(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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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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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 ? 第九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实行规划【储备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计划提出规】划储备方案报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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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储备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有关单!位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划】。储备土地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单位【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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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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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有关权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
—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政《府调整产业布局需要!时对涉及的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无偿收回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收购:
【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予以优《先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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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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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划】拨地;
】
》 , : (三)企业—改制土地;
—
,
】。 :。 (四)农村【企业留用地;
【
】 (五)其!他,可以优先收购的土地!
,
【 第十《三条: 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确定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对象并对土地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
】 (二)对】拟,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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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订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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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
【
— , (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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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取补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的:60%?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部分按同期同【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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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或收购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
》 , 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五条! 以置换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置换—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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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益设施!及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但已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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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列入》规划储备范围并【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经,批准可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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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需《要使用前《款,规定:的土地时《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退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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