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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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 , 《(一)本市行政【区域: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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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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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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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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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市区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
《 (—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 : 《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 》 (八)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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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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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
, : :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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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 ,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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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实行规划》储备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计划提出规划储备!方案报?。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规划《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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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储,。备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有关单位【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划储备土《地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 第十?条 :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单位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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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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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有关【权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 ?。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政府—调整:。产业布?局需要时对涉及的】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无偿收回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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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下列土地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予以优先收!购
:
】 (一【。)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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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划《拨地;
】
— (三》)企业改制土地【;
】 ? (四—)农村?企业留用地;
【
,
【。 《 (五)其他可以】优先:收购的土地
】
第十!三条 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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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确定?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对象并】对土地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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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拟】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 , ?。 (三)—。制订:。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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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
【。 (!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 第《十四条 《 采:取补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的6—0%: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部《分按同期《同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
《
《。
收回或】收购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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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以置】换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置换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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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公益》设施:。及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但已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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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列【入规划储备》。范围并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经批—准可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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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要使用前【款规定的土地—。时,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退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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