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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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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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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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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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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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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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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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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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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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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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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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登记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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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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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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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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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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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 ,第,九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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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 : 第十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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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国有土《地出:租终:。止后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土地:。年租金?交纳情况的核查【。发,现有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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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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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对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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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由,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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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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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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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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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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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涂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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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八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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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租金交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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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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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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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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