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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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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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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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 —。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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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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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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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
《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
》 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
》。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
》
,
! (二)—登,记人有?效证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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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
【 , 第七条 》 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
!
》 第八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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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
—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
《 第十?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租终止后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注销手—续
:
《
第十二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土地年—租金交纳《情况的核查》发现有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
《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
【
— 第:。十三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对》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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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由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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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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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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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
?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三)涂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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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十八《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与租金交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 ?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
— 《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
》 第十九条 】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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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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