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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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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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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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 《。。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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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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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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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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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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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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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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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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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登!记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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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 第六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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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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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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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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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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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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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租终止后】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土》地年租金交纳情况】的核查发现》有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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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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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对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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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由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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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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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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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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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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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涂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
— ? 第十七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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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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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租金交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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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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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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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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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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