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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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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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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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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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收?益的;
【。
? : 《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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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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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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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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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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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
【。 《 (二)登记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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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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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 第《六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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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自出租【。之日起按月计—算年底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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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逾期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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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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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年租金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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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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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租终止后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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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国有》土地:年租:金交纳?情况:的核查发现有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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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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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对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第十四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由【。。。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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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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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租金交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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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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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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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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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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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与租金!交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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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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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益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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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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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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