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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四条 》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   ?第五十一条 —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