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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  第五《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