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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第三十二条 【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   ?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