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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热费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  :  :第五十七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