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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    《 第七条 》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  ?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第四】十五条 《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  第五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五条 】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