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三条 !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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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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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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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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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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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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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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