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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第四》十三条 《。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第四十四条 】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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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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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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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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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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