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5热费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第四十三条 】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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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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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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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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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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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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