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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   第四十一条】 ,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     —第四十五条 —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   第四十八条 !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第五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第五十】二条 ?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