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 第二十条》 ,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四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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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第六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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