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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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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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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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第十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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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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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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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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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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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热费管理
—
《
, : 第?三十:五条 ?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第四十】。五条 ?。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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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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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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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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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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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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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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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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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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