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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  》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四)改变热用】途;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热费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    《第四十?条 :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第:四十八?条, ,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第五十二条!。 ,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