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 第:。五条 ?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一条 【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第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第十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  《  :。。 第四?十三条 《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四十【四条 ?。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 ,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五条 《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