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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 ,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    【 第十五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   《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  ?   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 【 :  :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安装位置!并将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交存至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备使:用条:件时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安装 —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  :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 》   【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 :  《 ,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    第二—十五条 《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 , :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   【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 ,。   —  第?二十九?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   【。  第?三十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 《 , 《  : ,。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 !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  : 第三十一条—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    —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  —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 ?。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     !第三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四)改变热用途;】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    《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5热费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 ,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  》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 :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     第三】十八条 《 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百分之十的供热单】位,可以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热价低于】供热成本不能及时调!。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对供热【。单位:。实,行财政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条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 ,     【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    】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  :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 》。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     第四十!五条  热源厂及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由:热源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 【    热源厂主】干线:出厂:第,一个阀门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  《   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 】     》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从热》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前【征收范围内需拆【除热源等《共用:供,热设施的应当—征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未征】收房屋供热的—应当提?供替代热《源, :  》   第五十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   —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 》。 , ,    《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 :     第五】十一:条, , 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群体的—用热  !   ?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     第五十二!条,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     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 —  》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未退还》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 !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 》    第五十六】条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 : ,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    】 第五十八条—  供热经营—活动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市—。区内出现跨区重【大矛盾纠纷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四)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 ! ? ,      — (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 【  《      — ,。(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      — (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 :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