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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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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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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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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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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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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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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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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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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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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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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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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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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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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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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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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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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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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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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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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