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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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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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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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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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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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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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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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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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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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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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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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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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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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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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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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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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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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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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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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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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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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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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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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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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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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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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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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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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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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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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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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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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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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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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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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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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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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