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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