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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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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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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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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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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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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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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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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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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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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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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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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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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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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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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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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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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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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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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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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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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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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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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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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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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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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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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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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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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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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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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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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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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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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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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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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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