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