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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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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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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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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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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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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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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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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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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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获】得合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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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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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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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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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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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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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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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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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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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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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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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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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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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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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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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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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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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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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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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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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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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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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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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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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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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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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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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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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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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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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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