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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