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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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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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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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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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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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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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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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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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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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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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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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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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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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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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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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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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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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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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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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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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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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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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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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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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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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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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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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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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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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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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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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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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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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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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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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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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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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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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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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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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