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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