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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 第七条 》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 第二十三条 【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