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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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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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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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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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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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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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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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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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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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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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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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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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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第: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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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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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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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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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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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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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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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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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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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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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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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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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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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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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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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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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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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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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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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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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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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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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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