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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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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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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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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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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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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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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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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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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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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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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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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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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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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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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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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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获得合《法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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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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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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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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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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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 第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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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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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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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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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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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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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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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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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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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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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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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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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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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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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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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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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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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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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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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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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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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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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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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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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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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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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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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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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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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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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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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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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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