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 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