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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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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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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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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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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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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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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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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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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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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