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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     》第,二十二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