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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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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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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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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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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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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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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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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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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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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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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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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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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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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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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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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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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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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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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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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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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