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 第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