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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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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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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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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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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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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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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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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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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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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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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 第七条 》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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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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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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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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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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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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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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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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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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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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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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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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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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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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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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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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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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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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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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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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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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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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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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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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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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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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