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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 】 , 《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地级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和市、州《、地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和【市、州、地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 !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例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项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     】 ,  :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      【  :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鉴材、样本;】 》  :    《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 :   ? ,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 ,。       】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   ?    (六)获得!合法报酬;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     》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    《 ,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 ?  ?    《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 第:十三条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二)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   ?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四)【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        (!五)接?受委托?后转委托; ! ,     》   ? (六)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鉴定委托《不合法的; 【 《      —  (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    】     (三)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 , :       【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禁止或者限】制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一【)受鉴人或者受鉴】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 :  《       (】二)受鉴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 ?     — ,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        】。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 ,。  ?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7日内】。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 :        】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 , ,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   —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并符合委托—合,同约:定条件的;》 ? ,      【  :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的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且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   —      (二】)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三)【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司法机关或—者,具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鉴定 》 :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受理日期、委托人!、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 ,     鉴】定文书上应当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行业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行业收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   ?     (四)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一)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   ?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三!)未经批准接受其】他鉴定机构聘—请从事鉴定业—务的; 》     】 ,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的; —     】    《(五)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的; 】 ?        】(六)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的》; —。 ,      —  (七《),。。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的; 《。。 :     —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九)违反回】避规定的《;   ! ,     (十【)私自接受委—托的;? ,     ! ,。   (十一—)违规收费的;【 《    》     (十【二)作虚《假鉴定的; — :   》   ?   (十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    》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