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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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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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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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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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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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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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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