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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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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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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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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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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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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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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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