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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教育 !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 :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殊—教育干?部 : 《     》第十一条 》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     】第十:二,条  ?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    《第十四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经考?试合格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