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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殊教育!干部 《     】第十一条 》。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 ?  ?   第十二条【  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 ?    第》十四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经考试合】格,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