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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殊教育干部 ! ?     第【十一: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 ,     第十!二条  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    第十—四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经?考,试合格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