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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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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殊—教育: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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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 第十—二,。条 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 第十四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经考《试合:格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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