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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殊教育干部!    ! 第:十一条 《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以:及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   ? , 第:十二条  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重视残疾人的—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的比!例 《     【第十四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和经考试合格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