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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     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 》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