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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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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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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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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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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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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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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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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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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