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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 ?    》 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    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