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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    《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 《 ,    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 :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