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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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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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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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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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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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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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工伤医疗【费;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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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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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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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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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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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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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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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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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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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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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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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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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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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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