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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    (五)丧葬!。补,助金;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  第?十二条 《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   第《十三条 《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