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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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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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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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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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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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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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 ? (一)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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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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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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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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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八)!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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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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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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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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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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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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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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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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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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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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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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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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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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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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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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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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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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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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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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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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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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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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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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