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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费;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第十六】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第十】七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