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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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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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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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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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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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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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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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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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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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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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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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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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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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八)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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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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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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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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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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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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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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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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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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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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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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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十四条? ,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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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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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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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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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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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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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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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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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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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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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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