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费》;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七条 》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第十三条 】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二十二条 【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