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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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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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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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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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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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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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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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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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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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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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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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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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第二十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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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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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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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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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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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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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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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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