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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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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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八)辅助器具费【;
: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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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第?十五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第,十七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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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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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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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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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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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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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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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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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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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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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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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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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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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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