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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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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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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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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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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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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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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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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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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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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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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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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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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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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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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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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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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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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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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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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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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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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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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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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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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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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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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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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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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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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