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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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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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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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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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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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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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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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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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伤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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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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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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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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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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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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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辅助器具费;—
】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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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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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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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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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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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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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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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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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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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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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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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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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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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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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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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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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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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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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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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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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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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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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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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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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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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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