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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四)生活护!理费;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费《; ?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第十!七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    》 第:十八条 《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