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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一)工伤医疗费;】。。。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四)生活护理费!;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八!)辅助器具费; 】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第九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 ,   第十条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 ,。第十:八条 ?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