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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     — ,   ?(一)工伤医疗费;!  【   ?。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四—)生活护理费; 】 》    《    (五—),丧葬补助《金; 《  》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  :    《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八)辅助【器,具费:;, ?      】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 : :       【 ,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 :    《第七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 ?  : ,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 》   ?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  :   第八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     第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条 ! 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  :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   第《十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十》四条 ?。 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 ?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第十六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   ?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   ?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十》九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 :  :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   第二十—五,条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