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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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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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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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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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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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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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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和,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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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或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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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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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 》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6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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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五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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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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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第六?条, 依照条例规【定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征社会?抚养费专户储存年】终,进行清算对不需要退!。还的款项应当缴【入国:库
!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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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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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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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收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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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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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 — (三)》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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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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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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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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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 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能证》明本人履《行能力的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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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为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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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对—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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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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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收到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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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征收】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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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收人员】。未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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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收人员未使【用、未正确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或者贵州!省社会抚养费预征】。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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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采取!集,中缴库的方》式缴入地《方国库负责》代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取社《会抚养?费,之日:起10?日内上缴《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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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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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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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增设和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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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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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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