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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 , 【    第十一条 !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    赡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     (二)】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 ?       】  (三)给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   【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 《    第》。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  第十三条—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   ?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 ,     第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  —   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  《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 ,  :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 :  ?   第十七—。条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